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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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48號上訴人 曹宏賓 訴訟代理人 張鳳兒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張雅婷 間因本院104年度婚字第248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合併非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