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陳文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曾百慶┌──────────────────────────────────────────────────────┐│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明智 │渣打銀行桃園分行│104年8月20日│12萬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