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馮凱文
許欣卉 被告 黃上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27號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昌偉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