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四號
聲請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國錄影帶產品公司(VideotapeProductsInc.)間請求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查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號其不利部分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其無再審理由,並以判決駁回在案,則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判決之強制執行,依上說明,即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法官陳淑敏法官劉福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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