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岡補字第397號原告 柳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伯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