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4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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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498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培翰
彭榮坤 (即彭林快之繼承人)
彭碧鶯 (即彭林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彭林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012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彭林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彭榮坤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訴外人喜力多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4年3月24日邀同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彭林快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嗣本案自96年11月25日起未依約清償,而訴外人彭林快並於106年9月10日死亡,被告等3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自應就其等繼承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爰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於繼承彭林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68,012元,及自96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彭俊明:不應現在才來請求,已經十幾年了。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彭碧鶯:同上。並補充:原告未於約定期限向繼承人提
出清償要求或確定債權,應當期滿後解除連帶保證責任。又被繼承人彭林快並未遺留財產,固被告應免責。
㈢被告彭榮坤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民事異議狀陳稱被繼承人彭林快並無留下任何遺產供繼承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彭林快業於106年9月10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存卷可按,而被繼承人彭林快之繼承人即本件被告等3人均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及拋棄繼承查詢表等件附卷可稽(支付命令卷第31、29、13頁),被告到庭亦不爭執被繼承人彭林快對於系爭借款為連帶保證人,然以前詞置辯。
㈡本件原告系爭借款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⒈本金部分:
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原告提出之帳務資料(支付命令卷第25頁),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最後沒有繳款為96年11月24日,而本件原告係於111年8月22日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此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收狀戳章可考(支付命令卷第7頁),上開期間之經過未滿15年,是被告對原告請求之本金部分主張之時效抗辯,尚非可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金68,012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利息部分:
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務人若行使其抗辯權,應認債權之請求權已歸消滅。經查,本件原告係於111年8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已如前述,原告復未主張及舉證證明有何中斷時效之事由,足見106年8月22日前之利息請求權,已逾5年之時效期間,因時效而消滅,被告就此部分為時效之抗辯後,依法得拒絕給付,是原告請求106年8月22日前之利息部分,應認已罹於時效,不應准許。
㈢綜上,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自得向被繼承人彭林快之繼承人即被告等3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彭林快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原告執此主張,自屬有據。至於被繼承人彭林快實際是否留有遺產,亦僅涉及將來執行之標的為何,被告所繼承之債務並不因而減少或免除,並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併此敘明。
五、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