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4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水鎮 債務人 鄭光甫 債務人 鄭旭紘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惠真
一、⑴債務人鄭旭紘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鄭春林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鄭光甫、吳惠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⑵債務人鄭光甫、吳惠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
柒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⑶債務人鄭光甫、鄭旭紘、吳惠真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