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463號債權人 蘇昶 逢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萬小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萬小琪之住居所地。
二、債務人萬小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