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4號債權人 陳姿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蕾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轉帳新臺幣參萬元予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匯款單、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