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70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70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   告  陳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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