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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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73號原告豐楹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曹明宗 被告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馮莉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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