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14號原告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全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複代理人 王邵白 律師被告曲線美學診所即 陶昌文 訴訟代理人 王昱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