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45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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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4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考試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考試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五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五九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僅泛言原裁定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聲請狀誤繕為第一項)情形云云。惟對於原裁定以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究竟其適用法規有何錯誤之具體情事,並未指及,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林茂權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彭秀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