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張溫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