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1號原告 許聯益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被告 黃建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分別位在基隆市安樂區、新北市萬里區,有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戶籍資料等件可佐,且原告復未主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是依上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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