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吳宛琪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複代理人 黃頌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養達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6,2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