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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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2號聲請人 葉倫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蘇婷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新台幣)(或到期日)00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臺北市大同區永樂國民小學13,200元FA0000000106年8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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