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 李明輝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正訓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又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訴請拆除公共空間之違建,並返還予全體共有人,其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故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違建占用公共空間部分之使用收益,是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公共空間被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雖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然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公共空間被占用部分之交易價額即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違建占用公共空間之面積,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決議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4,825元【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69.7平方公尺×該地段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69,000元/平方公尺÷樓層數4層=2,944,825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