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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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 王朝洲 被告何火木
何福妹 李敏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暫編44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原告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875號強制執行事件買受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權利範圍各1/60之拍定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權利範圍1/6拍定金額63,999元+系爭建物權利範圍1/6拍定金額40,000元)原告買受拍賣權利範圍1/10=10,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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