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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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勝生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勝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勝生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40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