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 王朝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火木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鄰○○街○○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何火木、 陳何福妹 、 李敏鈴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