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73號上訴人 唐凌慧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張文賢劉子綾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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