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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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偵字第2678、3003、3197號),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拾柒日起,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8年7月2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並自98年7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現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甲○○執行另案觀察勒戒刑罰,是自今日將被告交付執行刑罰之時起,羈押事由即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大為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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