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55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何以聲請狀記載「本借款另立甲○○為一般保證人,並請准發支付命令于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負清償責任」?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