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297號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林振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於繼承陳建文遺產限度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陳建文之遺產限度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