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4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念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