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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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92號
原告 周伯英
法定代理人 張幸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福星大地社區此次調漲不符公平及比例原則,訴請調漲管理費無效。」,並檢附福星大地社區11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在卷,原告應屬欲確認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核原告對於上揭請求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份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