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47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4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4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3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並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銀行帳戶帳號、戶名等重要金融資料告知他人並供使用,將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騙集團成員得多次詐使不特定之被騙民眾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並提領,達到詐騙集團成員隱匿身分之效果而增加查緝困難。然其基於幫助詐騙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未必故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同時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號碼、戶名資訊,提供與屬詐騙集團一份子,和詐騙集團成員間有詐欺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 賴其輝 」之成年男子(下逕稱「賴其輝」)。之後,該等詐騙集團成員旋共同基於前開詐欺犯意聯絡,推由不詳成年成員,利用 蔡明華 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資訊,為附表二所示詐騙行為(被害人、被詐騙時間、施用之詐術、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等,均詳如附表二所載),於被害人匯入款項後,再由被告將上開款項以匯款或臨櫃提款後轉帳之方式,匯至「賴其輝」指定之大陸地區受款人。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函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甲○○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 固坦 認於上揭時、地開設系爭帳戶,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係因「賴其輝」稱要幫朋友做遊戲點數販賣,需提供臺灣之帳戶供其使用,伊方透過MSN之方式提供附表一所示之帳號及戶名等資料與「賴其輝」,若有人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時,「賴其輝」會通知伊,伊再用匯款或臨櫃提款之方式將款項交予「賴其輝」,伊只是純粹幫忙云云。經查:上開被告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㈠附表二編號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㈡參以,金融存款帳戶之帳號及戶名等資訊,事關存戶個人財
產權益之保障,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人,亦均有應妥為保管該等重要金融資訊,縱有特殊情況,致須將該等資訊交付與自己不具密切親誼之人時,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並慎重查證對方之真實年籍、聯絡方式等的認知。而臺灣地區目前詐騙行為橫行,此情於被告告知帳戶帳號及戶名等資訊與「賴其輝」時,早迭經報章、媒體與政府單位報導宣傳明確,稍具普通常識均能知悉。被告又非矇懂愚昧之人,豈會如被告所辯:”對方說遊戲代理匯款需要”,就不詳細確認「賴其輝」年籍資料而率爾對「賴其輝」言聽計從?被告所辯,令人難以遽信。
㈢另參現今金融市場開放,競爭激烈之社會現實,於金融機構
開設帳戶極其容易,並無特殊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於不同金融機構申辦,殊無向他人蒐集、價購、借用、租用之必要。如他人無正當理由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向不特定人蒐集、收購、借用、租用或利用其帳戶,通常一般人均顯可預見該蒐集、收購、租用、借用或利用帳戶者之目的,無非在供不法詐騙集團成員得多次詐使不特定民眾將款項匯入該帳戶並提領,達到詐騙集團成員隱匿身分之效果而增加查緝困難。上情於被告告知帳戶帳號、戶名等資料與「賴其輝」時,被告應有認知。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帳號、戶名告知「賴其輝」之行為,僅屬予「賴其輝」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詐欺犯行之助力,所實施者尚非屬構成要件之行為,又被告乃預見該等詐騙集團成員蒐集帳戶資料可能作為不法所用,但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屬未必故意。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所幫助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屬共同正犯,此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已論及(既稱詐騙「集團」,自屬具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多數人組合),僅未及明確記載並有論罪法條漏引之情形,但仍無損屬公訴範圍,附此敘明。而被告係幫助詐騙集團實行犯罪行為,該當幫助犯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其刑。又檢察官雖僅就被告附表二編號二所示詐騙集團詐騙丙○○之行為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附表二編號一所示詐騙集團詐騙甲○○之行為,均係基於被告一個幫助行為,是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和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有罪部分屬單純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擴張犯罪事實審理。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害人被害之情狀、被告不願坦然面對所為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申辦日期│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交付詐騙集團時間││號│││││地點與接洽對象│├─┼───────┼──────┼────┼────────┼────────┤││九十七年三月十│臺中商業銀行│乙○○│00000000│⒈時間:九十七年│││九日│股份有限公司││○三五○(開戶資│三月十九日至四││││松山分行││料附於臺灣臺北地│月三日前某日。││││││方法院檢察署九十│⒉地點:在臺北縣││││││八年度偵字第一五│汐止市○○○路││││││三五號卷第二七頁│二○一巷三三號││││││)。│七樓使用電腦,│││││││透過MSN之方│││││││式告知帳號、戶│││││││名。│││││││⒊對象: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賴其│││││││輝」之成年人。│└─┴───────┴──────┴────┴────────┴────────┘附表二┌─┬────┬───────┬───────────┬───────┬──────┐│編│被害人│被詐騙時間│詐騙集團使用之詐術│匯款時間及受損│證據││號││││金額與匯入帳戶││├─┼────┼───────┼───────────┼───────┼──────┤│一│甲○○│九十七年四月三│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⒈時間:九十七│⒈被害人指述││││日│自稱係香港政府金融慈善│年四月三日、│(臺灣苗栗地│││││彩券局人員「 項飛宏 」,│十六日、二十│方法院檢察署│││││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三日。│九十八年度偵│││││被害人投資彩券三萬元中│⒉受損金額:一│字第二二八號│││││得彩金港幣一千七百萬元│百四十八萬零│卷第一○至一│││││,經過扣稅、繳給慈善團│九百七十二元│二頁參照)。│││││體後可得港幣八百四十二│。│⒉附表一所示│││││萬元,但須繳納稅金,使│⒊匯入帳戶:附│銀行存摺影本│││││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表一所示帳戶│及交易明細(││││││。│上開偵查卷第│││││││一五至一六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五│││││││號卷第二六頁│││││││參照)。│├─┼────┼───────┼───────────┼───────┼──────┤│二│丙○○│九十七年五月五│犯罪集團某姓名不詳成員│⒈時間:九十七│⒈被害人指述││││日│自稱係香港彩券局主管「│年五月五日、│(臺灣臺北地│││││ 曹國輝 」,撥打電話予被│十二日、二十│方法院檢察署│││││害人,佯稱可投資六合彩│日、二十六日│九十八年度偵│││││,於被害人投資後又框稱│。│字第一五三五│││││中得三星彩,但須匯手續│⒉受損金額:一│號卷第八至一│││││費,後又偽稱其所中得為│百七十六萬零│○頁參照)。│││││博奕彩金,須在香港開設│七百一十三元│⒉匯款單據五│││││六個帳戶,每個帳戶需存│。│紙(上開偵查│││││款港幣十萬元,使被害人│⒊匯入帳戶:附│卷第一五至一│││││陷於錯誤匯款。│表一所示帳戶│九頁參照)。││││││。│⒊報案三聯單│││││││(上開偵查卷│││││││第一一頁參照│││││││)。│││││││⒋附表一所示│││││││銀行交易明細│││││││、存摺影本(│││││││上開偵查卷第│││││││二六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八號卷第一│││││││六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