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3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2萬7,4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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