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敏懿選任辯護人林志忠律師
羅國斌律師被告 呂彥葦 選任辯護人 吳榮昌 律師
賴盈孜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322、6378、9721、10129、11017、12062、12285、1298
6、12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敏懿、呂彥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方敏懿、呂彥葦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
1條之1第1項第3、4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年
6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2人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方敏懿、呂彥葦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顏銀秋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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