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 吳素靜 上列聲請人吳素靜因與相對人 陳炳耀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吳素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陳炳耀所有權個人全部,並含他項權利簿資料,其中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及債務人等資料請勿隱匿)。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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