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08號原告 莊曉南
莊曉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 律師被告 莊曉章
莊藝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