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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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37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在地何在,以起訴時為準,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案係於民國108年7月9日起訴繫屬於本院,有卷附之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8日嘉檢 卓忠 108偵4379字第1089017313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 章可佐 (朴簡卷3頁)。而被告陳俊甫之戶籍於105年8月11日變更遷至嘉義縣○○鄉○○村○○路○○○號(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易字卷55頁),是案件繫屬本院時,被告戶籍固在本院轄區,惟查該址係「嘉義縣水上戶政事務所鹿草辦公室」,顯然僅係因行政措施而被遷至該址,被告並非(也無從)實際住在上址。又被告於偵查中亦已供稱現居於苗栗縣○○鎮○○路○○○號等語(偵卷49頁);嗣經本院審理時,則供陳:早年要辦新身分證,所以寄戶口在阿姨之鹿草住處,但後來該地賣掉,所以戶籍被遷到戶政事務所。我住在竹南已經10幾年了,現在另一居所為苗栗縣○○鎮○○路○段○○○巷○○○號等語(易字卷35頁、45頁)。此外,被告未因案在本院轄區之看守所、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朴簡卷15頁)。是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均為苗栗縣,並非本院轄區之嘉義縣、市地區。
㈡被告係於107年10月5日,在苗栗縣○○鎮○○路○○○號統一
超商展宏門市內寄送其所有之第一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給自稱「 王志華 」之人乙節,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易字卷45頁),並有交貨便顧客留存聯1紙附卷可考(警卷78頁)。是以被告之行為地亦不在嘉義縣、市地區。
㈢嗣行騙者利用被告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工具,致告訴人 楊子億
在臺北市文山區、 林劭 均在高雄市湖內區、 陳禹 潔在臺中市沙鹿區、 陳怡潔 在新北市三重區,分別受騙,而將金額不等之款項匯入被告帳戶內乙節,業據告訴人楊子億等人於警詢時指述明確(警卷12至23頁)。另本件並無證據顯示行騙者係於嘉義縣、市撥打電話向上開告訴人行騙,以及在嘉義縣、市提領詐得之款項。從而,本件行騙者之犯罪行為地、結果地亦均不在嘉義縣、市地區。
㈣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或犯罪行為地、
結果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以本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是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另依被告之住居所位於苗栗縣,爰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方宣恩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件: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437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
事實欄
犯罪事實
一、陳俊甫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之犯罪集團從事財產犯罪行為,作為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管道,竟基於縱使該人將其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5日,在某統一超商店,將其所有之第一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俊甫之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以交貨便寄送之方式寄給自稱「王志華」之人使用,藉以幫助該人所屬犯罪集團成員從事財產犯罪之犯行。嗣該犯罪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一)107年10月8日20時20分許,以不詳電話撥打至楊子億之電話,佯稱係蝦皮賣家的電話,以楊子億於幾個月前在網路購物,因出貨單有錯誤,致楊子億陷於錯誤,信以為真,於107年10月8日21時12分許,在台北市○○區○○街○○號全家便利商店,以操作台新銀行ATM方式轉帳新台幣(下同)29985元至陳俊甫上開帳戶內,旋遭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提領。(二)107年10月8日18時19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予 林劭均 ,佯稱其於網路購物中設定錯誤重複扣款,致林劭均陷於錯誤,信以為真,於同日18時20-30分許,匯款新台幣4999元至陳俊甫上開帳戶內,旋遭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提領。(三)107年10月8日16時30分許,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至 陳禹潔 之電話,佯稱係蝦皮拍賣網賣家,因其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將陳禹設為批發商,導致多12筆訂單,其帳戶會因而重複扣款,致陳禹潔陷於錯誤,信以為真,分別於同日18時20分許,分別匯後①15123元②14877元③30000元至陳俊甫上開帳戶,旋遭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提領。(四)107年10月8日19時25分許,以00-00000000撥打電話至陳怡潔位於新北市○○區○○街○○號4樓住處,佯稱其之前於網路蝦皮購物平台購買之商品,因工作人員疏失,致其郵局帳戶遭扣款,需照郵局步驟取銷扣款,致陳怡潔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7分許匯款5123元至陳俊甫上開帳戶內,旋遭上開犯罪集團成員提領。嗣分別經楊子億、林劭均、陳禹潔、陳怡潔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楊子億、林劭均、陳禹潔、陳怡潔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