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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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0號原告 余明欽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複代理人 陳亭儒 被告 黃來發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
黃冠中 王靖怡 訴訟代理人 黃珅隆 被告 陳金墩
許 陳秀菊 訴訟代理人 許志鴻 被告 陳金成 訴訟代理人 陳嘉鴻
陳韻如 被告 廖雪玉 訴訟代理人 許炎山 被告 陳秀蓮
陳清貴 林輝雄 (即 林彬章 之承受訴訟人) 林正培 (即林彬章之承受訴訟人) 林細櫻 (即林彬章之承受訴訟人) 林細真 (即林彬章之承受訴訟人)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