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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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00號原告 余明欽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複代理人 陳亭儒 被告 黃來發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
黃冠中 王靖怡 訴訟代理人 黃珅隆 被告 陳金墩
陳秀菊 訴訟代理人 許志鴻 被告 陳金成 訴訟代理人 陳嘉鴻
陳韻如 被告 廖雪玉 訴訟代理人 許炎山 被告 陳秀蓮
陳清貴 林輝雄 (即 林彬章 之承受訴訟人) 林正培 (即林彬章之承受訴訟人) 林細櫻 (即林彬章之承受訴訟人) 林細真 (即林彬章之承受訴訟人)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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