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0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宏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三九一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耀蕙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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