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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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33號
原告 何欣容
訴訟代理人 張國權 律師
被告 何立昕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可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