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987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鍾慧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葉步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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