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987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鍾慧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葉步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彥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987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鍾慧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葉步潮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