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俊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林俊宏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故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僅得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異議。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