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原告 張國鴻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永康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外人 邱振國 行蹤、生死不明,其是否死亡、死亡之日期為何?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