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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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76號債權人 黃宏賓 即興儐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保鈞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定有明文。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趙保鈞發支付命令,惟就其請求存在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資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命其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同年月28日收受該通知,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異議。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