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蔡東琪 被告 莊皓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3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林姿秀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