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告 賴玉嬌
張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
唐克文 被告 白洪秀英 訴訟代理人 白文良 被告 洪文琪
李秀幸 郭東海 郭東峰 郭東墉郭東香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西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被告 郭東湖
范道男 范良欽 徐天來 被告 范黃靜妹范光男 之繼承人)
林芳美 林秀足 林彩雲 張林 嫦娥 詹林招康 林阿梅 林益謀 林益宏 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年 被告 吳金泉
范良彬 徐清林 洪水木 劉深木 饒源豐饒坤樑 之繼承人) 饒加印 (饒坤樑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莉穗 被告 洪進益
張川恭 湯豐澤湯宗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張治祥 複代理人 鄧岳荃
余俊賢 詹仲凱 被告 陳獻堂
范盛閔 范盛囿 范盛乙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玉蘭蔡依蓁 被告 洪文海
郭嘉欣 郭嘉龍郭秀銘 林杏洳 林伊芬 林佳靜 張清涼 潘居雄 陳献宗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34頁關於「范盛囿、范盛乙、范盛閔」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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