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404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債務人 陶竹梅 (DAO‧THI‧TRUC‧MAI)即 張俊良 之繼承
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張俊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