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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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冠亮
巷96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