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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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16號聲請人 侯慶良 相對人 張麗琴 相對人 王日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25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元之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經查該本票已記載付款地為「新北市○○區○○路三段608號」。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