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瑞源上聲請人因被告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瑞源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975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872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975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5日屆滿,有前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於警詢坦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表
1、民雄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2、民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3、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1本
4、六合彩公式表3張。
5、倍數表2張。
6、簽單總表5張。
7、開獎表5張
8、帳簿1本。
9、紅包袋1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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