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與被告 張中平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張中平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張中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