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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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債權人 翁茂博 債務人 謝明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