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士晴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被告 李昆榮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被告 林玉如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8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案經第
一、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2號事件)判決後,原告已提出上訴,現繫屬最高法院,尚未確定,業經原告 陳明 並提出相關判決在卷可稽,自足影響本件訴訟之進行與裁判,被告亦表示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無意見,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段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