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耀慶
相 對 人 曾聖恩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
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
而停止執行乃謂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
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
之必要,債務人預為聲請,無所附麗。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不存在之
訴(案號為本院110年度投簡字第220號)為由,聲請裁定停
止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56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
程序云云,惟查,相對人雖已提出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56號裁定核准在案
,然相對人迄今尚未持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乙情,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並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查明屬實
,製有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
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洪妍汝